| |
|
|
放大觀看 | 連心區文化走廊 |
|
|
 |
| 生前契約 |
生前契約,即在生前訂定好身後事的安排規劃,往生事宜更完整保障的契約。生前契約的內容中涵蓋關於葬禮的種種安排 ,包括事前的諮詢,儀式的安排和各項所需物品的準備,以及事後的後續關懷,提供專業的喪葬禮儀服務,讓家屬面對這人生必然的歷程能免於恐懼、慌張,也讓往生者的最後路程得以尊嚴、莊重的落幕。
歐美地區,生前契約已有六十年左右的歷史,目前約有七成左右的成年人,會預先為自己的後事做安排,購買生前契約。
殯儀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:
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,需具一定規模;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,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中,而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書面契約,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。
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規模修正規定:
民國95年12月1日台內民字第0950179073號令修正發布
民國96年1月1日起生效
一、具備殯葬禮儀服務能力之殯葬服務業。
二、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。
三、最近三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,其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者。
四、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、縣(市)均設置有專任禮儀服務人員;由其他公司或商號經銷者,應報經銷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,並副知設立許可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
五、具備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查詢之電腦作業,並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內政部所定規範者。
六、具備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
化契約,並報經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備查者。
(本公司無執行上述業務) |
 |
|
|
|
|
|
|